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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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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拋棄繼承權者,對於遺產之管理所負之注意程度為何?
(A)應負無過失責任之注意
(B)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C)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D)應與普通人處理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98 年 - 9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80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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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42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Chia Hui Huan
研一下 (2011/06/09)
1176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
看完整詳解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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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ei Ting Liao
高二下 (2012/07/04)
應該是1176之1
檢舉
3F
Shi Jou
大三下 (2013/05/17)
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立法理由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
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繼續管理之。
檢舉
4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4/11/14)
意思是財產管理上,如有具體輕過失(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故意、重大過失(
應與普通人處理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
),才有責任被其他繼承人、管理人求償。
善良管理責任為抽象輕過失,不需負擔責任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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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權者,對於遺產之管理所負之注意程度為何? (A)應負無過失責任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