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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拋棄繼承權者,對於遺產之管理所負之注意程度為何?
(A)應負無過失責任之注意
(B)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C)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D)應與普通人處理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ia Hui Huan 研一下 (2011/06/09)
1176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看完整詳解
2F
Pei Ting Liao 高二下 (2012/07/04)

應該是1176之1
3F
Shi Jou 大三下 (2013/05/17)
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立法理由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4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4/11/14)
意思是財產管理上,如有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故意、重大過失(應與普通人處理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才有責任被其他繼承人、管理人求償。

善良管理責任為抽象輕過失,不需負擔責任

拋棄繼承權者,對於遺產之管理所負之注意程度為何? (A)應負無過失責任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