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不服時,應如何救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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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 大四上 (2022/03/30)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6 條 1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3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5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