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法官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其中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