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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40 號解釋認為,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保障之何種權利?
(A)受益權
(B)自由權
(C)平等權
(D)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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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Don Hang Wu 高三下 (2011/07/08)
釋字第 34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40 號解釋認為,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2..-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