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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解釋認為舊檢肅流氓條例第 12 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因違反下列何者而違憲?
(A)比例原則
(B)提審制度
(C) 權力分立制度
(D)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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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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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06/15)
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Bing Bing 小一上 (2018/10/13)

釋字第 384 號(節錄)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6F
kbumii 大四下 (2021/02/28)

J384

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7F
陳氏 高三下 (2021/03/22)

釋字384號認為秘密證人為何會違憲(違反比例原則)


簡言之就是關於秘密證人制度
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
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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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解釋文

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機關及法院受理流氓案件,如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要求保密姓名、身分者,應以秘密證人之方式個別訊問之;其傳訊及筆錄、文書之製作,均以代號代替真實姓名、身分,不得洩漏秘密證人之姓名、身分」。第二項規定:「被移送裁定人及其選任之律師不得要求與秘密證人對質或詰問」,不問個別案情,僅以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要求保密姓名、身分,即限制法院對證人應依秘密證人方式個別訊問,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及其選任律師與秘密證人之對質或詰問,用以防衛其權利,俾使法院發見真實,有導致無充分證據即使被移送裁定人受感訓處分之虞,自非憲法之所許。

18.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解釋認為舊檢肅流氓條例第 12 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