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解釋認為舊檢肅流氓條例第 12 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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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Bing Bing 小一上 (2018/10/13)
釋字第 384 號(節錄)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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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陳氏 高三下 (2021/03/22)
釋字384號認為秘密證人為何會違憲(違反比例原則) 簡言之就是關於秘密證人制度 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
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 - 下附解釋文 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機關及法院受理流氓案件,如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要求保密姓名、身分者,應以秘密證人之方式個別訊問之;其傳訊及筆錄、文書之製作,均以代號代替真實姓名、身分,不得洩漏秘密證人之姓名、身分」。第二項規定:「被移送裁定人及其選任之律師不得要求與秘密證人對質或詰問」,不問個別案情,僅以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要求保密姓名、身分,即限制法院對證人應依秘密證人方式個別訊問,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及其選任律師與秘密證人之對質或詰問,用以防衛其權利,俾使法院發見真實,有導致無充分證據即使被移送裁定人受感訓處分之虞,自非憲法之所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