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乙共有 A 屋,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登記在丙名下,後來 A 屋被丁無權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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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21)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998號民事判決之理由摘錄:「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登記之推定力,乃為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為貫徹登記之效力,此項推定力,應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始得推翻(參見立法理由)。而關於占有推定其權利適法之原則,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排除適用,亦為同法第九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明定。…」 《民法》第759-1條(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I.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II.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