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 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至少舉 行幾場?
(A)一場
(B)二場
(C)三場
(D)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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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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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翔 國三下 (2019/12/10)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二場,其辦理事項如下:一、應於七日前將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於其網站張貼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二、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三、說明興辦事業概況、展示相關圖籍及說明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後場公聽會並應說明對於前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看完整詳解
1F
Raye Wu 高三上 (2019/05/09)

土地徵收條例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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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 取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