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申請或囑託登記之件, 經審..-阿摩線上測驗
1F linden917168 高三下 (2023/12/27)
土地法 第 三 章 土地總登記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第58條 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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