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申請或囑託登記之件, 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多少日?
(A) 5 日
(B) 7 日
(C) 10 日
(D) 15 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inden917168 高三下 (2023/12/27)

土地法   第 三 章 土地總登記
第55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第58條
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2F
Shilo Wu 高三下 (2024/11/05)
土地總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 時效取得地上權、地役權 書狀補給
15日 15日 30日 30日 30日
 

10 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申請或囑託登記之件, 經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