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 ..-阿摩線上測驗
1F misakihane 國二下 (2020/01/04)
土地法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