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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2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 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 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A) 15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60 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zoe 幼兒園下 (2024/06/10)

土地法 第 34-1 條   

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5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6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2F
zoe 幼兒園下 (2024/06/10)

第 34-1 條   

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5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6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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