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原則作抽象審查
判例為個案具體之事實
判例已經不是法源了 但還是做解釋一下 有錯幫忙更正-------------------------------------------------(A)判例原本最高法院的裁判,最高法院覺得這裁判不錯,值得提供其他法官未來辦案時作參考,就被選編成「判例」。法官審判受法律拘束,判例不是法律,可以直接拒絕使用判例,所以覺得違法違憲不想用的時候,直接不用就好,不需要釋憲。但是法官如果在案件中用了判例,人民覺得該判例違憲的話,該判例視為命令因此可以釋憲。宣告判例違憲之後應該是直接廢除或停用,也沒什麼好改的,畢竟不是法規。
(A) 宣告判例違憲後,對於法院應如何依解釋意旨修改判例的諭知→依據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判例之位階相當於命令,因此大法官無須諭知法院修改判例,法院可以直接拒絕適用判例(相當於命令),但依據新法(憲法訴訟法),判例已經走入歷史,不再是間接法源,其效力相當於個案判決,再依據法院組織法,特別訂定過渡條款,限於108年7月4日至111年7月4日期間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聲請釋憲,其餘期間之判例、決議皆不得聲請釋憲,大法官不得對個案判決宣告違憲(只能針對法律或命令宣告違憲),因此法院也沒有諭知法院修改判例的情形發生
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大法官解釋所曾出現之諭知? (A)宣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