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7 條
個人簡化解題兩步驟:
1.看到「運送費」→原本消滅時效是2年。(民法127參照)
2.看到「判決確定」→變成5年。(民法137參照)
(A)、(C):運送費原本消滅時效是2年(民法§127),然依民法§137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B)、(D) §137第2項: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37 甲因乙拒絕給付約定的運送費,向管轄法院起訴乙,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120 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