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VA、行規:一部分無效其他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不能成立/顯失規範目的,全部無效民法、行契:一部分無效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分亦將締約/亦可成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解題】法規命令牴觸上級機關命令 → 無效
9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法規命令牴觸上級機關命令者,其效力為何? (A)無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