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教育基本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第 8 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第 1 條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8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法源依據為: (A)教育基本法 (B)國民教育法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