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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得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若依其他理由仍可認為該處分係屬 正當
(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於該處分達到 2 個月後,提起訴願
(C)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D)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撤銷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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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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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4/27)
訴願不受理、駁回 不受理:訴願程序有問題(訴願有理由) 駁回:1訴願無理由;2訴願有理由,但私益<公益 個人看法: (D)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撤銷原行政處分 不論原處分是否合法,原處分確實曾經存在,但因撤銷現在已不存在 =訴願法§77第6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故應以訴願不受理 至於若行政處分自始不存在,或未使相對人權益受侵害,則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願法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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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chujiwang 高二下 (2019/12/11)

訴願§79 II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A)。→駁回


訴願§77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B)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D)

七、對已決定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C)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10F
Le Davv 大一上 (2020/05/03)

經撤銷 = 行政處分不存在,符合77條第6款。

11F
迷茫女子衝衝衝 高一上 (2020/05/24)

回樓上,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撤銷原行政處分

個人理解為訴願還在進行中,原處分已經被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不存在),訴願機關就可以用訴願法第77條直接不受理,意思就是連決定駁回都不用決定(就是不用判斷),就直接用不受理打回票給你。

訴願法第77條內的各種理由,應都是訴願機關已經有接收到這個訴願請求,看完訴願內容後,直接不用駁回決定(駁回:拒絕你的訴願,不幫你變更行政處分→下一步就可依此決定打行政訴訟),用不受理退回給你。

40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得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原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