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第 3 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百。
前項比率,金管會得視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調整之
。
銀行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55.依據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淨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