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驗眼力的一題
我沒有看到「無」太粗心了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甲之住所在台北,乙之住所在台中,甲分別在台南及高雄將乙打成重傷,乙若要向法院訴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