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To simonlinhhh:您好,您在討論串中有提到,反面解釋在民法上未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是"不生效力"。想請教您,為什麼法律上未有這樣的規定是"不生效力"而不是"無效"呢?是從哪個法條推論得知呢?還請不吝提點、指正,謝謝。: )
假設有一家公司A和另一家公司B。公司B擁有一項專利,而公司A故意侵犯了這項專利,進行了未經授權的使用。由於這種侵權行為,公司B對公司A提起了侵權訴訟,要求賠償金額。在這種情況下,公司A無法主張抵銷。即使公司A擁有一些公司B的債權,例如公司B欠下的一些款項,公司A也不能用這些債權來抵銷因侵權行為而導致的賠償債務。這是因為侵權行為被視為故意的不當行為,法律上通常不允許債務人用其他債權來抵銷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這種原則確保了對於故意侵權行為的懲罰,使得侵權行為者無法藉由其他可能的債權來逃避或減輕他們的法律責任。
39.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權人得主張抵銷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