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以何種原因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應對信賴行政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之受益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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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2/12/28)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
4F Fank Chen 大四下 (2013/09/26)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9 ~* h$ t& i/ o5 _" u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H O! x5 s* V+ u1 Q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L3 m) g/ t& g- y+ j, Z' ? 訴訟。 五臟廟論壇+ Q/ D3 L, h; A9 D8 ?6 X. v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五臟廟論壇. H+ [5 K3 u8 v& f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