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也就是說,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同者,可以結婚=哥哥掛了,弟弟可以娶哥哥的老婆,代替哥哥照顧妻子)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41.下列親屬間結婚,何者非法律所禁止? (A)寡嫂與小叔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