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者非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得予停止供水之條件? (A)有竊水行為,證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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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BICKY 高三上 (2022/05/29)
第三十一條 (停止供水之事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予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 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乙方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 四、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 六、擅自將其他管線與自來水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 期間未改正者。 七、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甲方保管之水表者。 八、違建、設置障礙物或無正當理由妨礙乙方執行正常抄錄或換 裝水表工作者。 前項停止供水原因招致乙方損失時,甲方須負賠償責任。停止供 水原因消滅,甲方申請復水時,應先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始予復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