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北水◆自來水營業管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下列何者非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得予停止供水之條件?
(A)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B)用水設備維護不當,經限期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C)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箱者
(D)用水設備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iu 高二上 (2020/03/18)
第三十三條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處得予停...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F
Chiu 高二上 (2020/03/13)

這題也太細,差一個字,我看好幾次都看不出來~

3F
BICKY 高三上 (2022/05/29)

第三十一條 (停止供水之事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予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

 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乙方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

 四、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

 六、擅自將其他管線與自來水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

 期間未改正者。

 七、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甲方保管之水表者。

 八、違建、設置障礙物或無正當理由妨礙乙方執行正常抄錄或換

 裝水表工作者。

 前項停止供水原因招致乙方損失時,甲方須負賠償責任。停止供

 水原因消滅,甲方申請復水時,應先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始予復水。


33.下列何者非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得予停止供水之條件? (A)有竊水行為,證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