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4 條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47.依強制執行法第 24 條之規定,管收期限不得逾幾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