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存在「公訴」與「自訴」兩種模式,前者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被告,後者則是由被害人自行對被告提起訴訟。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因此台灣民間慣以稱呼的「公訴罪」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甲、保護案件通報內容:兒少因遭不當對待(包含身心靈、監護/照顧不周),致其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關於性方面只包含性騷擾與性霸凌)。乙、性騷擾VS性侵害性騷擾定義:不一定單指身體上的觸碰撫摸,只要任何不受歡迎的、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或侮辱,就是所謂的性騷擾--通常具有「偷襲式、短暫性」性侵害定義:不只限於有插入的性行為,觸摸、碰觸(胸、私密處ˋ)或其他猥褻行為也是性侵害
44. A 幼兒園於午休時間發現大班幼兒李文纓啜泣,經謝老師陪伴與會談發現,文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