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為保障幼兒安全、減輕事故傷害及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堅持到底~邁向成功! 大四上 (2019/05/14)
(A)幼兒為被保險人、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為要保人暨受益人,幼兒園為要保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受益人。(B)保費由教育局負擔三分之二,家長負擔三分之一教育局負擔三分之一(C)若離園或轉至其他外縣市幼兒園就讀,自離園起 2 週後,保險效力終止 自離園日起三十日後,保險效力終止 第五條 幼兒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承辦本保險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幼兒園為要保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受益人。 第七條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教育局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教育局負擔之保險費,依照幼兒人數分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二次撥交保險人;其餘由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負擔並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但有下列情形...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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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Una 高二下 (2022/06/07)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50090000100-1030624 第一條本自治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學生 及經許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之幼兒應參加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承辦本保險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學校及幼兒園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受益人。但已成年之被保險人,以其本人或繼承 人為受益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被保險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