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殊教育法第11條中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阿摩線上測驗
1F Chen Lien Lin 高三下 (2011/06/23)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 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 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 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