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願」: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 「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例如:對政府發布的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不能提起訴願。● 「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請願法第2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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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tc.gov.tw/petition/home.jsp?id=486&parentpath=&mcustomize=one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112150014&aplistdn=ou=ptfaq,ou=petition,ou=ap_root,o=motc,c=tw&toolsflag=Y&imgfolder=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42.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種行為? (A)陳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