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甲、乙、丙共同謀議要偷珠寶公司之鑽石,由乙、丙進屋偷取,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該珠寶公司保全設備有狀況,於是立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進入珠寶公司順利取得鑽 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應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丙應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丙應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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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9/05/22)
口訣:請回去結夥乘車(侵毀器結夥乘車)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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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久利恩 研一上 (2020/09/28)



加重竊盜罪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4.甲、乙、丙共同謀議要偷珠寶公司之鑽石,由乙、丙進屋偷取,甲則開車接應。某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