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02-1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
前項標準、範圍、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關於工友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疑義發文機關: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務部 98.12.09. 法律決字第0980050108號
39.下列何者不屬行政契約? (A)各醫事服務機構與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所締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