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名詞定義中,所謂「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阿摩線上測驗
1F a0936343728 小一下 (2016/01/05)
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 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 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 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 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
2F sean007.lin (2024/01/16)
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具有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在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範圍內劃設之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