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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再行分包。
(B)轉包廠商如有再轉包者,其中間轉包之廠商雖未與機關訂有契約,亦未實際履行契約者,仍應與得標廠商及最後轉包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C)機關要求廠商報備其分包契約時,廠商應一併將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
(D)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則該分包廠商所負契約連帶瑕疵擔保責任,與得標廠商相同。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Wei Yi Chang 國三上 (2018/04/07)
第四章 履約管理母法.....觀看完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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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nical2002 小一上 (2019/10/29)


第 67 條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
廠商者
,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
,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3F
john105gkbs (2023/04/01)


依據採購法65(不能轉包).66(轉包罰則).67(分包規定)條:
(A)可以再分包
(C)廠商<-應為得標廠商
(D)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再行分包。 (B)轉包廠商如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