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五十六條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第六十七條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第五十九條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2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行政院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