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種情形危險增加,要保人有通知之義務?
(A)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
(B)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
(C)不由於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而其知悉者
(D)為他方所知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28), C(183), D(6), E(0) #2777327

詳解 (共 3 筆)

#5454148

第59條:

1.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2.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3.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4.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6
0
#5158959
第五十九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
(共 1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761831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是指當事人在一...
(共 2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