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曾任大陸委員會從事兩岸交流業務的涉密人員,退休屆滿 1 年,可直接 赴陸觀光,不須事先申請許可
(B)曾任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經原服務機關核列為重要退離職人員,於退休屆滿 3 年應經審查會審查期間後,仍須事先申請,經許可,始得赴陸探親
(C)曾任中科院研究員從事國防科技研究工作,離職已屆滿 1 年,與家人參 加過境北京轉飛歐洲的旅遊團,仍須事先提出申請
(D)曾受科技部委託研究機密科技但未具公務員身分的民間機構人員,於辭 職滿 1 年後,可直接赴陸探親,不須事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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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3), C(184), D(17), E(0) #233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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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946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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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306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
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
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
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
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前二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
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
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認定,
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
理。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
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曾任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
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
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
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
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
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第二項申報程序、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及第五項通報程序,由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項申報對象、期間、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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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394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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