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職權,何者錯誤?
(A)可彈劾法官
(B)可彈劾考試委員
(C)不可彈劾立法委員
(D)不可彈劾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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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126), C(443), D(3736), E(1) #164073

詳解 (共 10 筆)

#233396

憲法7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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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284
C監察委員若有失職或違法之情事,應由誰進行彈劾?
(A)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
(C)監察院監察委員
(D)考試院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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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39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2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

對立委、監委、國大代表、省縣議員,得行使監察權?

解釋文

        查憲法與本問題有關之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係由憲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而來。第一百零二條原稱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第一百零三條則為中央及地方行政人員之彈劾。第一百零四條則為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彈劾。在制憲會議中,若干代表認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應包括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在內。曾經提出修正案數起,主張將第一百零二條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改為各院及其各部會人員,包括立法院、監察院人員在內,並將第一百零四條有關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條文刪去。討論結果,對此毫無疑義之修正文均未通過,即所以表示立監委員係屬除外。若謂同時,復以中央公務人員字樣可藉解釋之途徑,使立監委員包括在內,殊難自圓其說。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至立監兩院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自應屬監察權行使範圍。故憲法除規定行政、司法、考試三院外,復於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另有中央公務人員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為民意代表,其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更不待言。憲法草案及各修正案,對於國大代表均無可以彈劾之擬議,與立、監委員包括在內之各修正案不予採納者,實為制憲時一貫之意思。
自治人員之屬於議事機關者,如省縣議會議員,亦為民意代表,依上述理由,自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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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442
立委是民代,要向人民負責,所以是透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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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70
Sorry..我只引述學者文章片段!!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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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6849


看似無敵,權力大  BUT  最終生殺大權在人民手上【罷免】

(除了不分區立委)

立法委員:(轉貼)

  1. 分區立法委員:可由人民提出罷免,如西元2015年2月立法委員蔡正元罷免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2. 不分區立法委員無法經由人民罷免,因不是由人民選出,除非被開除黨籍或違法才會喪失立法委員資格,前者如西元2015年7月15日紀國棟被中國國民黨開除黨籍,後者如貪汙賄選遭最高法院判決褫奪公權定讞,但此與制衡意義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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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751
讀了法律以後才發現立委真的有點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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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260
16F,所以大家花很多錢要選立委阿~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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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9
立法委員真的是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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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68

但是可彈劾大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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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35649
未解鎖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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