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你率警員甲著制服分乘機車追逐四、五部飆行機車,其中一飆車騎士滑倒,引發同行飆車青少年不滿,圍住你們叫囂,其中 1
人突然出手毆打甲成傷,並有眾多群眾在場助勢,你在未有及時支援情況下,應優先採何種執法措施?
(A)立即使用警械制止歹徒繼續施暴
(B)立即呼叫請求支援警力到場協助
(C)立即護送受傷同仁及騎士就醫
(D)立即進行現場蒐證後實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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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0), B(736), C(154), D(36), E(0) #678717
統計: A(1880), B(736), C(154), D(36), E(0) #678717
詳解 (共 10 筆)
#3956315
雖然我也覺得這提出的很糟。
但是本題的核心概念應該是在未有及時支援情況下,及時制止暴行,避免危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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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7207
感覺先喊支援(用不了多久)再制止也對啊?
沒喊到時候兩個都被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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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218
關於『及時』和『即時』
『及時』是在時間內完成
e.g.及時趕上了這班火車
『即時』是快速的、當下的
e.g.這網站提供了即時的新聞訊息
別再用錯了
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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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247
有特別說未有即時支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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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83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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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7024
要確定欸,題旨都說未有及時支援了,答案還不喊支援就直接上是準備一個打全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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