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你參加治安座談會議,民眾甲詢問,於一個月前騎機車載女友趕火車時與另一機車發生擦撞,對於該事故之發生過程與原
因,你可建議甲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下列那些資料:①事故調查報告表 ②事故現場圖 ③事故現場照片 ④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 ⑤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A)①②④
(B)①③⑤
(C)②③④
(D)②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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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03), C(65), D(2197), E(0) #678723
統計: A(54), B(203), C(65), D(2197), E(0) #678723
詳解 (共 5 筆)
#436798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90&flno=13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3 條
I.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② ③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⑤
II.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III.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當場 → 當事人事故登記聯單
7天 → 現場圖、現場照片
30天 → 初步分析研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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