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你是派出所所長,有民眾報案稱鄰居打麻將聲音太吵、影響安寧,你率員警前往該住所,發現屋主與 3 名友人聚賭,你於 調查詢問後,屋主承認有抽頭,另對其他 3 名賭客應如何處理?
(A)依違反刑法賭博罪,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辦理
(B)現場勸導後,令其離去,並記載於工作紀錄簿
(C)僅得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罰
(D)僅得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陳報分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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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2), C(407), D(1956), E(0) #678730

詳解 (共 5 筆)

#2143194
另對其他 3 名賭客應如何處理? 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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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873
社維法第 84 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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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777

(D)僅得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陳報分局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

 

非公共場所非公眾得出入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非公共場所、非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

賭客: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警察機關處分「罰鍰」

場主:刑法 第 268 條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 

賭客:刑法 第 266 條

場主:刑法 第 268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罰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的賭客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II.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
(罰場主,不限公共場所、非公共場所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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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818
有抽頭,或收場地費仍屬職業賭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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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9570
賭博的刑法構成要件需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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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80080
未解鎖
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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