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你是派出所所長,有民眾報案稱鄰居打麻將聲音太吵、影響安寧,你率員警前往該住所,發現屋主與 3 名友人聚賭,你於
調查詢問後,屋主承認有抽頭,另對其他 3 名賭客應如何處理?
(A)依違反刑法賭博罪,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辦理
(B)現場勸導後,令其離去,並記載於工作紀錄簿
(C)僅得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罰
(D)僅得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陳報分局處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3), B(12), C(407), D(1956), E(0) #678730
統計: A(163), B(12), C(407), D(1956), E(0) #678730
詳解 (共 5 筆)
#4625777
(D)僅得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陳報分局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非公共場所、非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
賭客: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警察機關處分「罰鍰」
場主:刑法 第 268 條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
賭客:刑法 第 266 條
場主:刑法 第 268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罰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的賭客)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II.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
(罰場主,不限公共場所、非公共場所)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9
0
#3939570
賭博的刑法構成要件需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