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犯下列各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一、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三、刑法殺人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四、刑法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五、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之罪。六、刑法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之罪。
2 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5 條規定,下列何者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