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任期八年,連選得連任
(B)司法院院長不受任期之保障
(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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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28), B(871), C(333), D(145), E(0) #430454

詳解 (共 4 筆)

#679363

任期八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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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05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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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628
司監兩院長只要元首跟國會無意見就可繼續幹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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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774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得連任

擔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之法官→不受任期保障(總統、立法院持續任命即可繼續連任,同監察院正/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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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570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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