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
2 依據「家庭教育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