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省承那一機關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A)行政院
(B)內政部
(C)考試院
(D)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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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28), C(2), D(52), E(0) #16077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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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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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縣自治)

      、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縣之關係。
  七、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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