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會計法規定,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屬於:
(A)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B)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C)公有營業會計事務
(D)公有事業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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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838), C(14), D(10), E(0) #1098046

詳解 (共 1 筆)

#1491950

第 6 條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

    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

    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

    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

    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

    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

    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

    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

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

基金之各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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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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