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中尉以下人員,具司法警察資格者,下列何者正確?
(A)須經 6 週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B)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辦理司法警察專長訓練
(C)司法警察訓練課程之課目及時數,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依班別特性及專業需要定之
(D)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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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35), D(16), E(0) #3525062
統計: A(5), B(2), C(35), D(16), E(0) #3525062
詳解 (共 2 筆)
#7266722
(A)
訓練週數
一級專長班 (簡任職/上校以上):4 週
二級專長班 (薦任職/上尉以上):6 週
一般專長班 (一般人員):8 週
一級專長班 (簡任職/上校以上):4 週
二級專長班 (薦任職/上尉以上):6 週
一般專長班 (一般人員):8 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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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內容
訓練內容包含法律課程與專業課程,例如:學習相關法規、犯罪調查技巧、急救技能(心肺復甦術)。
訓練內容包含法律課程與專業課程,例如:學習相關法規、犯罪調查技巧、急救技能(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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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海岸巡防法》第12條第4項
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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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訓練週數
一級專長班 (簡任職/上校以上):4 週
二級專長班 (薦任職/上尉以上):6 週
一般專長班 (一般人員):8 週
一級專長班 (簡任職/上校以上):4 週
二級專長班 (薦任職/上尉以上):6 週
一般專長班 (一般人員):8 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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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內容
訓練內容包含法律課程與專業課程,例如:學習相關法規、犯罪調查技巧、急救技能(心肺復甦術)。
訓練內容包含法律課程與專業課程,例如:學習相關法規、犯罪調查技巧、急救技能(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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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海岸巡防法》第12條第2項
前項以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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