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消防法之規定,得逕處其管理權人罰鍰之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
(B)應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
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C)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並維護
(D)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消防安
全設備
統計: A(511), B(522), C(317), D(1616), E(0) #2340411
詳解 (共 6 筆)
(2)消防法 得逕(直接)處其管理權人罰鍰之違法行為…….
第 37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
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
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
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
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
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第九條第一項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
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
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第 40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
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
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第 41-1 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
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第 42 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
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
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
用之處分。
第 43-1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
、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
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
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ABC選項沒有特別註明是否皆為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有一點點爭議
但是D選項很明顯就是直接罰,所以還是選D
這題被時代給淘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