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人民因受政府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其期限 應於損失發生後,多少時間內提出請求?
(A)六個月
(B)一年
(C)三年
(D)四年
(E)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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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62), C(77), D(12), E(954) #1019852

詳解 (共 5 筆)

#4972048
知二行五

事件後
知道後二年
行為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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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42
原本題目:2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人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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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4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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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970

災害防救法

第 34 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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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412

答案應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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