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截至民國101 年3 月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阿摩線上測驗
1F 林秋芳 小六上 (2013/07/29)
依財政部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該條文將使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至遲將於101年3月5日因不得再執行而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稅款。 (100年11月23日)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3條條文,依該條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自96年3月5日起逾10年(至106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即不再執行: 查看完整內容 |
2F 妃 國三下 (2018/06/16)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十一年三月四日: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