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A)50(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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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5/29)
第 39 條
Ⅰ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Ⅱ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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