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 條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2 各機關經營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而至損失者,經審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