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皆擬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其順序如何決定?
(A)按登記之先後定之
(B)可多人共同行使
(C)抽籤定之
(D)基地所有權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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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8), B(12), C(17), D(17), E(0) #1783307
統計: A(458), B(12), C(17), D(17), E(0) #1783307
詳解 (共 2 筆)
#3142008
土地法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立法意旨:目的在於促使房屋與基地能歸於同一人所有,避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使用
此法條適用必須建立在基地上建有房屋,並且基地所有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間有設定地上權,典權,租賃關係存在者,因此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基地實際使用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優先
假如題目無明確告知基地上房屋之權利關係,則依土法104條文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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