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必須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天以上之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幾年以上,並符合其他要件者,可提出歸化之申請?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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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83), C(5), D(325), E(0) #524275

詳解 (共 2 筆)

#798385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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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226

國籍法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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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56658
未解鎖
名  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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